涉嫌,审查逮捕第7天成功不捕取保
罪名:开设赌场罪
基本案情:
郭某某因个人好赌心理,经网络认识陈某后,来到惠州大亚湾与陈某一方接触。双方围绕六合彩报码、开奖结算发生所谓“坐庄对赌”。
案件争议较大的是,郭某某并非传统意义上开设赌场的组织者:没有固定赌场、没有长期经营、没有招揽不特定人员、没有抽头获利,也没有稳定的赌博经营体系。相反,案发过程中,陈某一方在最后一笔大额报码未中奖后,迅速将郭某某踢出群、删除拉黑,现场人员借口离开并由车辆接应逃走。郭某某随即认为自己被诈骗,主动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。
案件进入审查逮捕阶段后,郭某某面临被批准逮捕的现实风险。一旦被捕,后续羁押时间、案件走向、家庭压力都会急剧增加。
办案过程
接受委托后,办案律师第一时间开展工作。
一方面,多次会见郭某某,详细核实案件时间线、人员关系、资金流向、微信群报码情况、4月8日最后一笔大额码单的特殊性,以及郭某某主动报警、配合调查的经过。
另一方面,律师围绕案件定性进行系统梳理:本案不能机械地因为出现“六合彩”“坐庄”“报码”“赔率”等字样,就当然认定为开设赌场罪。开设赌场罪真正打击的是具有固定性、持续性、开放性、组织性、经营性、管理控制性的赌场经营行为,而郭某某显然不具备这些核心特征。
办案律师还重点提出三方面意见:
第一,陈某一方行为高度疑似“以六合彩报码为名实施诈骗”。尤其是最后一笔大额报码未中奖后,对方人员立即逃离、车辆接应、删除拉黑郭某某,明显不同于正常对赌结算,更像“中奖就要钱、未中奖就跑路”的骗局。
第二,即便退一步认为郭某某存在涉赌行为,也不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。郭某某没有固定场所、没有持续经营、没有面向不特定人员开放,更没有抽水、返点、洗码等稳定获利模式。
第三,对4月8日最后一笔10万余元码单金额,应作特殊评价,不能机械累计为犯罪金额。该笔金额没有实际付款、没有实际收取、没有完成结算、没有产生获利,且真实性高度存疑,明显不同于已经实际收付的赌资。
在审查逮捕期限内,办案律师多次与承办民警沟通案件疑点,又及时向检察官提交《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》《类案检索报告》等材料,从事实、证据、法律、类案和羁押必要性多个维度充分论证郭某某不符合逮捕条件。
办案结果
经过多次会见、多轮沟通和书面法律意见提交,最终在审查逮捕第7天,检察机关依法对郭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。
郭某某成功变更强制措施为
办案律师
四川卓安(深圳)律师事务所 郭伶玲律师
律师感悟
刑事案件里,审查逮捕阶段往往只有短短7天,但这7天可能决定一个人接下来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的自由。
这个案件最大的难点,不是简单写一份取保申请,而是必须把案件事实拆开看清楚:什么是真正的开设赌场,什么只是短期对赌,什么又可能是披着六合彩外衣的诈骗。
办案中,我们始终坚持一个判断:不能只看罪名,更要看行为本质。郭某某没有赌场、没有持续经营、没有获利,反而主动报警、配合调查、家庭负担沉重。这样一个案件,如果简单以开设赌场罪一捕了之,既不符合案件事实,也不符合少捕慎诉慎押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。
每一个不捕结果背后,都不是侥幸,而是一次次会见、一遍遍核实、一轮轮沟通、一份份法律意见的累积。
刑辩律师的价值,就是在案件最紧急、家属最无助、当事人最需要帮助的时候,把事实讲清楚,把证据理明白,把法律意见递到真正能作出决定的人面前。
我们办的不仅是案子,更是别人的人生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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