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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 某某放火罪一案,卓安(深圳)律师事务所 郭伶玲律师全程辩护,成功获轻判

发布时间:2026-06-06 08:54:30 浏览:36次 案例二维码

一、基本案情

2025 年 10 月 12 日晚,22 岁的 L 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某锂电池生产厂区内,因拉货时不慎撞到同事遭到侮辱性辱骂,情绪一时失控,捡起消防通道地面遗落的打火机,点燃了施工方临时堆放的塑料彩条布。火势持续一段时间后被两名保安扑灭,未造成人员伤亡,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数千元。

公诉机关以 L 某某涉嫌放火罪提起公诉,认为其在易燃易爆高危场所实施放火行为,危害公共安全,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被害单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,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17144.96 元,并主张 L 某某主观恶性极大,应从重处罚。

二、办案过程

接受委托后,郭伶玲律师第一时间介入案件,先后十多次会见 L 某某,全面查阅案卷材料,梳理出核心辩护方向:

  1. 精准定性犯罪情节:通过现场勘验笔录、证人证言等证据,证实案发地点为双道防火门隔离的封闭楼梯间,火势从未具备蔓延至锂电池生产车间的客观条件,本案属于情节轻微的冲动型犯罪,与恶性放火犯罪存在本质区别。
  2. 全力争取自首认定:针对公安机关出具的 "抓获经过" 与事实不符的问题,提交书面质证意见,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及多地生效判决,论证现场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应认定为自首。
  3. 推动认罪认罚程序:审查起诉阶段,L 某某因对赔偿谅解与量刑协商的程序顺序存在认知偏差,未当场签署具结书。律师第一时间向检察官转达 L 某某无条件认罚的意愿,多次书面及口头申请启动认罪认罚程序,明确指出检察机关有充足办案期限保障被告人的法定权利。
  4. 客观指出被害单位过错:收集消防法规及行业标准,证实被害单位作为锂电池高危企业,存在违规在消防通道堆放易燃物、未配备消防器材、火源管控缺失等重大安全隐患,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客观诱因。
  5. 有力反驳超额赔偿主张: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 1万余元的赔偿请求,提交市场价格证据,逐一核减虚高项目,明确指出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不应由被告人承担。

三、办案结果

庭审中,控辩双方围绕自首认定、犯罪情节、量刑幅度等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。虽然法院最终未认定自首情节,且被害单位始终拒绝谅解,但郭伶玲律师提出的 "犯罪情节轻微、被告人全流程稳定认罪认罚、被害单位存在重大消防过错、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悔罪态度真诚" 等核心辩护意见被合议庭全面采纳。

公诉人当庭调整量刑建议,将原建议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下调至三年。最终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以放火罪判处 L 某某有期徒刑三年,这是放火罪法定刑的最低刑期。附带民事诉讼部分,法院支持了合理损失。

四、律师感悟
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 "轻罪重判风险" 案件,放火罪的法定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,即便未造成严重后果,但对于锂电池公司也有极大危险性,也极易被判处较重刑罚。通过本案的办理,我们深刻体会到:第一,刑事辩护的核心在于精细化的事实与证据分析。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,不能仅依据罪名定性量刑,必须对行为的实际危险程度、危害后果进行实质性评估,准确区分情节轻重。第二,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,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。即便审查起诉阶段出现程序波折,只要被告人始终保持认罪悔罪态度,律师就应当全力推动程序适用,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第三,司法裁判既要体现法律的严肃性,也要兼顾情理与温度。对于一时冲动失足的年轻人,在依法惩处的同时,更应当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,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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