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柯某非法采矿罪案件轻判

发布时间:2025-05-22 21:35:34 浏览:1542次 案例二维码

一、案件简介

2023年5月份,柯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立案侦查,因其取保状态,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。

二、办案过程

案件进入检察院阶段后,通过阅卷分析,发现鉴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,矿石的数量计算,矿产品金额1000万元的计算错误等问题。对于本案,辩护人按照以下思路来进行辩护。第一,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。将上述问题向公诉人反映,公诉人说考虑意见,经过多次交流,公诉人将矿石的数量进行扣减,虽然没有对矿石进行重新鉴定,对矿石数量进行扣减,辩护意见部分被采纳。第二,对柯某的犯罪地位提出异议。柯某列为第一被告是不合适的,其在案件中只有前期参与挖矿石,公司后期的行为都没有参与,并且因挖采石头而积极缴纳税款,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社会关系。公诉人听取意见后,在案件起诉书中,柯某不再是第一被告。

三、办案结果

在案件审判阶段,由于案件所有被告都没有认罪认罚,经过有效辩护,作为被告的柯某判刑两年十个月,刑期在主犯中是最轻的。案件获得罪轻辩护的效果。

四、办案心得

本案涉及非法采矿罪,案件情况复杂,经过办理该案,对非法采矿行为有了比较深入的了解。办理案件有以下几点心得,第一,柯某的主犯地位下降。柯某虽然不是第一被告人,作为公司的股东,还是主犯的身份。经过庭审,柯某认可了自己非法采矿的犯罪事实,自己事实的行为予以认可,不是自己实施的行为予以否认,真诚认罪悔罪,为判决的轻判打下基础。第二,矿产品的鉴定是突破口。本案中,矿产品的鉴定主体要求较高,本案鉴定机构不具备鉴定资质、还有程序不合法等行为,法院在审判案件时,也认可这个观点,虽然没有进行重新鉴定,对矿石数量进行了核减,非法采矿的所得也有所下降,最轻辩护取得了应有的效果。总之,本案为典型的非法采矿罪案件,非法采矿因缺乏采矿许可证就构成犯罪,入罪门槛低,开采矿石的行为手续必须齐全,才能合法开采,才能不触犯法律,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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